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7民初371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国,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鲁信钢材物流城A7-12号
法定代表人:马彦清,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泽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杜亚飞
书 记 员 刘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