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烟台市亨宇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7-16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1002民催17号
申请人烟台市亨宇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烟台市亨宇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221851656,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4日,出票人为威海观澜国际养老公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文登市好易顺达装璜经营部,付款银行为威海农商行营业部,出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6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烟台市亨宇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潇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