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恒利工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高平乡同罡村。
法定代表人:程套勤,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真选,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温家庄乡堡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恒利工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终1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01996.57元[案款本金3002000元、利息302305.57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垫付案件受理费61632元、申请执行费3605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