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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恒利工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补 正 裁 定 书
(2020)晋0725执134号之二
本院2020年4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恒利工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晋0725执134号执行通知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执行通知书中“案款本金30020000元及利息...”更正为“案款本金3002000元及利息...”。
审判员 李国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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