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20民初215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叶雪华,女,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开发区九华村XXX号。
被申请人: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根,总经理。
申请人叶雪华与被申请人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21522号民事裁定。
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68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晓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