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善民二初字第1302号
原告: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根。
委托代理人:陆再华。
被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茂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世博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98元,减半收取674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7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勇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