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190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东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宋忠卿。
被申请人: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根。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1)沪0120民初21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洋燃油燃气厨房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国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伊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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