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城网管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财保142 号

申请人:湖南城网管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芙蓉北路619号德峰小区酒店式公寓1512房。

法定代表人:陆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培辉,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断路北。

法定代表人:高照峰。

申请人湖南城网管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行存款884312.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城网管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城网管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4312.7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41.56元,由申请人湖南城网管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胡爱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尹 苗

书 记 员 陈姣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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