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海王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7865号
原告: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高照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森,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洋,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王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王百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