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37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高照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军,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水路与省道101交叉口向北10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孙开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民终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7月14日进行了询问,华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军到庭陈述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华夏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华夏公司与***之间不是挂靠关系,由***与建材公司签订并执行的合同,不应由合同外主体承担责任。一审得出华夏公司与***系挂靠关系的结论,全部来自***的主观陈述且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二审也未进行纠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均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或共同债务系较重的责任承担方式,若无明文法律或合同依据径行判令华夏公司承担连带或共同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三、建材公司是诉讼常客,绝非善意相对人。建材公司在商砼领域从业多年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根据已经公布的裁判文书判例可知,其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和技巧。本案中购销合同需方公司名称与华夏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合同中关于供货数量、单价、期限、型号等信息均空白,合同未加盖华夏公司印章,且签字人没有华夏公司的书面授权,建材公司没有理由相信签字人具有合法的授权,合同约定价款含税,建材公司有义务开具发票,需要核实税号等信息,但其从未与华夏公司取得联系。合同中没有华夏公司账号,对账单没有华夏公司盖章,建材公司从未与华夏公司结算过。***自认印章伪造,建材公司对此知情。四、建设工程领域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系私自截留工程款的当事人对欠款负责,而华夏公司未收到任何工程款,全部工程款均由***一人收取,且本案的合同及结算单也系***个人行为。由华夏公司承担连带或共同责任,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综上,应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首先,涉案《万达建材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载明签订日期为2019年9月15日,签订地点为红旗农贸市场项目部,工程项目为红旗农贸市场项目,供方为建材公司,需方为华夏公司。虽然购销合同中需方名称为华夏建安工程公司,但在尾部需方签字盖章页上加盖了华夏公司农贸市场项目部专用章,签约代表处有***签名。建材公司提交的2019年12月17日对账单上亦加盖有华夏公司农贸市场项目部专用章。原审中华夏公司自认其系红旗农贸市场项目的承包人。其次,《万达建材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混凝土按照实际供应量结算;C30对应单价为435元每立方米,价格中含运费(10公里以内),抗渗混凝土P6在原价格每方加10元,细石在原混凝土价格上每方加10元,抗冻混凝土在原价格每方加10元;付款方式为本项目工地与混凝土公司达成共识每600000元结算,逾期支付货款,应按拖欠数额每天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供方支付滞纳金。该合同并约定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供货方式、验收方法及期限、违约责任及合同生效条件等内容。再次,2019年12月17日濮阳县红旗农贸市场对账单上有华夏公司农贸市场项目部专用章及刘强峰签名。2019年10月26日濮阳县红旗农贸市场对账单上有刘强峰签字。《万达建材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载明的签约代表***自认刘强峰是其雇佣人员。本案中,一审判决华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华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当,已经予以纠正。最后,原审中***认可借用华夏公司手续与濮阳华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悦公司)签订合同承包红旗农贸市场项目。二审中华夏公司提交的向华悦公司出具的工程款催款函也可证明,华夏公司认可和华悦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华夏公司主张建材公司非善意相对人,依据不足。华夏公司和***的内部关系可另行主张。综上,华夏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庞宝峰
审 判 员 焦新慧
审 判 员 李智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范新磊
书 记 员 王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