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74256。
法定代表人:高照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杰,1978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被执行人:刘延军,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延军执行回转一案,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材料无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时清华
审判员  皇永超
审判员  董 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