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3796号
原告:***炜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建设乡火官庙村委会郑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炜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原告***炜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炜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炜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8元,减半收取计2954元,由原告***炜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 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