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内江市东兴区双才新型建材厂与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财保67号 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双才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15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11MA625EEA66。 经营者:***,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双桥乡东山村7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1739574256。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双才新型建材厂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尧淑兰自愿用其共同所有的位于锦江区茶花街488号8栋2**29层2903号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2、3××3号)、位于东兴区××道××号××幢××**××楼××号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1、2××2号);担保人***自愿用其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号的房产两套[房权证号:川(2018)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4、0××3号]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双才新型建材厂以与被申请人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经济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减少申请执行人损失为由,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夏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尧淑兰共同所有的位于锦江区茶花街488号8栋2**29层2903号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3××2、3××3号)、位于东兴区××道××号××幢××**××楼××号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1、2××2号);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号的房产两套[房权证号:川(2018)内江市不动产权第0××4、0××3号]。 案件申请费0.5万元,由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双才新型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