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1223号
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培建,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告:济南卡诺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范明秀,总经理。
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卡诺热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25元由原告山东泰开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戚桂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