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2民初2582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洪志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政,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维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祝秋水
书记员张艳
书记员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