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3450号
原告:江***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069538263Q,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后里巷。
法定代表人:冯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78684555K,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张埝村。
法定代表人:洪志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82元,由原告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