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5439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远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
法定代表人:缪君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洪良、钱煜斌,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张埝村。
法定代表人:洪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远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5439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江苏远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申请解除对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杰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