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

北京晟瑞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6执恢92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晟瑞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1102室(太平桥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彭坤,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张埝村。
法定代表人:洪志中,总经理。
北京晟瑞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13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2020)京0106民初21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贺宝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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