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

河北孚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1民终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孚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553号文书苑1-2201号。
法定代表人:班昭,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张埝村。
法定代表人:洪志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孚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1民初9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中,上诉人河北孚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催交后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孚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晓东
审判员  朱宝华
审判员  丁奕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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