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民初1244号
原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皇塘镇张埝村。
法定代表人:洪志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该公司员工。
被告: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九华山南路166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芳。
原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豪斯嘉房地产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后,原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07元,由原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曾纪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艾立奎
书 记 员 李安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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