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37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41***********,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

被申请人: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张埝村码91321181778684554K。

法定代表人:洪志中。

原告***与被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苏1181民初376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1053.5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经本院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现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 蔚

人民陪审员  黄**明

人民陪审员  支小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