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

***与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3753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生,公民身份
号码130424198208110750,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桦,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78684555K,住所地丹,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张埝村v>
法定代表人:洪志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男,汉族,1971年8月31日生,住丹阳市,住丹阳市法务。
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11120223000203115G,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兴业大街
153号。
法定代表人:周晖,该镇镇长。
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111202230002030272,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
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善青,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双志新能源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人民政府、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行行使诉讼权利,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姜 蔚
人民陪审员  黄**明
人民陪审员  支小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 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