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执恢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5579F,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路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89207871A,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沿河东路北侧(翰林雅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邹长权,男,198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本院依据(2019)赣0681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长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长权银行存款485000元;
二、以上冻结、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长权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育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