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681民初252号
原告**,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
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5579F,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沿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路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彦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