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钰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东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南通市钰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3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如东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张毅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德元,如东县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通市钰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如东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南通市钰鹏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612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如东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愿意对案涉***施工项目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但在二审中又同意并申请对***施工项目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鉴于进行司法鉴定对本案认定***施工项目的工程量确有实质性影响,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实体权益,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612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如东裕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