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5民初541号
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号海南大厦主楼902室。
法定代表人: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欢,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通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以东、漳响路以北冠成国际4栋1501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被告漳州市通华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康宏
人民陪审员 王道德
人民陪审员 吴乾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林剑虹
书 记 员 曹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