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7民初2465号
原告:云南森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创意英国剑桥图书馆泰晤士大道第****。
法定代表人:**樵,系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路家(实习律师)系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职教园区文林路******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职务。
原告云南森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2021年9月1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森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原告云南森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