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4财保37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疏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琪轲,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西环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孙静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和被申请人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在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交建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部SRTJ-01标段项目经理部应收债权合计80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和被申请人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在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交建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部SRTJ-01标段项目经理部应收债权合计8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春 燕
二 〇 二 〇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阿迪来·阿力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