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2650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都区西环路99号(E)。
法定代表人:孙静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迪力努尔·木合依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阿曼古 丽 ·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