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01民初2650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都区西环路99号(E)。
法定代表人:孙静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2元,由***负担。
审判员 迪力努尔·木合依提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阿曼古 丽 ·肉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