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1471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彬,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西环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91167899H。
法定代表人:孙静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向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