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与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1471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彬,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西环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91167899H。
法定代表人:孙静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路海交通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向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