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蒲江县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成都市蒲江县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1民初410号
原告:**,女,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原告:**,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蒲江县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中段***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蒲江县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