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34民初902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越西县。
被告:***,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51年5月12日出生,居民,本科文化,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成都市蒲江县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中段1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星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蒲江县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34民初902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越西县。
被告:***,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1951年5月12日出生,居民,本科文化,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成都市蒲江县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中段1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星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蒲江县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