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31执保87号
申请人:成都市**县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县鹤山镇桫椤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被申请人:***,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申请人成都市**县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本院(2020)川0131民初115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823,365.5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支行的账户为622××××××798内的存款在2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的账户为622××××××917内的存款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的账户为622××××××111内的存款在51,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账户为621××××××130内的存款在32,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五、对被申请人***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分理处的账户为623××××××461内的存款在61,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六、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鹤山镇驭虹路营业所的账户为621××××××759内的存款在13,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