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522执异1号
案外人: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褒禅山路与望梅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522003276088G。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俞长海,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油漆工,住安徽省含山县。
被执行人: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华阳东路锦绣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7092288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本院执行俞长海与俞晓伟、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月4日对本院(2018)皖0522执761号、7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含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