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东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含山县一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民辖终83号
上诉人安徽东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含山县一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向东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2020)皖0523民初2897之二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任何合同关系,且案件当事人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只能约束该合同相对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并不对四上诉人产生任何约束力。四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住所地均不在安徽省和县,故和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江苏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王向东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是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现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请安徽东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含山县一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向东对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起诉条件,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和平 审判员  费长城 审判员  郝静静
法官助理韩贞旭 书记员李传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