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22执531号
本院在执行含山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东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含山县一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向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书记员 汤鑫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