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含山县农村土地综合整理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东昊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东昊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7)皖0522民初810号
原告含山县农村土地综合整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含山农投公司)与被告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昊建设公司)、安徽东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昊置业公司)、安徽省含山县一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含山一建劳务公司)、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兰建设公司)、王向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3月16日,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冻结被告东昊置业公司以韦芸芸的名义对含山县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借款债权1560万元(仍在续冻中)。2019年5月31日,本案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含山农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本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昊建设公司、东昊置业公司、含山一建劳务公司、东兰建设公司、王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通达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将追偿权转让给了含山农投公司,含山农投公司也向通达担保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对价15312375元。2016年10月11日,通达担保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东昊建设公司,含山农投公司自该通知送达之日起,取得向东昊建设公司追偿15312375元的权利。2016年lO月24日,含山农投公司己向东昊建设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东昊建设公司应及时支付给含山农投公司15312375元,不能给付,应偿付含山农投公司利息损失。含山农投公司主张按年利率6%标准计息适当,予以支持。 东昊置业公司、含山一建劳务公司、东兰建设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控制人均是王向东,包括东昊建设公司在内,四公司管理人员交叉任职、公用含山一建劳务公司一个账户,资金使用由王向东一人支配,难以相互区分,财产上高度混同;四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等同虚设,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均流于形式,失去了法人人格和作为企业法人的独立地位,四公司均丧失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四公司的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宗旨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对各自公司债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王向东作为东昊建设公司唯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对东昊建设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查,含山农投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2日,东昊建设公司因经营需要,与含山农商银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流借字第6589752015120007号)。其中第四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l2个月,借款额度有效期自2015年6月l2日至2016年6月12日;第五条约定为固定利率,利率标准为年利率8.925%,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含山农商银行与通达担保公司就东昊建设公司借款15000000元签订了《保证合同》,通达担保公司为东昊建设公司借款15000000元,向含山农商银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征收、征用补偿费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担保的主债务为贷款15000000元。2015年6月17日,含山农商银行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收款人、账号,向东昊建设公司发放了贷款15000000元,当日东昊建设公司向含山农商银行出具了借款借据(编号为3500653712号),该借款借据载明借款日期2015年6月17日,还款日期为2016年6月12日。借款到期后累计本息15312375元,东昊建设公司不能归还。2016年6月12日,通达担保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偿了贷款本息15312375元。经协商一致,通达担保公司将担保代偿的追偿权转让给了含山农投公司,含山农投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即代偿贷款本息等额15312375元。2016年10月11日,在含山县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公证下,通达担保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给东昊建设公司。2016年lO月24日,含山农投公司己向东昊建设公司发出催收通知。 另查明:2012年3月,王向东通过竞卖的方式收购了含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含山县裕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含山一建劳务公司。收购后含山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东昊建设公司,王向东占公司股权l00%,为一人(自然人)有限公司。含山县裕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更名为东昊置业公司,含山一建劳务公司未更名。2013年6月,王向东以东昊建设公司及其弟王为东的名义设立了东兰建设公司。2014年11月4日,王向东滥用股东权利,将东昊建设公司在东昊置业公司99.4252%的股权,无偿转让至自己名下。2015年王向东虚假地将东昊置业公司股权转让至王平、应梅仙名下。 东昊建设公司、东昊置业公司、含山一建劳务公司、东兰建设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所有者均是王向东,四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财产支配等权利均由王向东行使或王向东授权行使。东昊建设公司、东昊置业公司、东兰建设公司的资金收入和支出,使用含山一建劳务公司账户,资金调配听从王向东安排。四公司办公地点均在东昊建设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华阳东路锦绣花园**。
被告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给原告含山县农村土地综合整理投资有限公司15312375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1531237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3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被告安徽东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含山县一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向东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9220元,由被告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东昊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含山县一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向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天飞 审 判 员  阮法明 人民陪审员  熊月文
书 记 员  陆曼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