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522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俞永生。
被告: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民终38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2015年10月20日,本院根据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扣留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在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460万元。2016年5月25日,本院执行核实该扣留工程款实践余额约170万元,具体数额以工程审计结果为准。2016年6月28日,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因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连带承担(2016)皖05民终38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2016年6月30日,本院查明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承建含山县御景湾住着小区)。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东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含山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工程款51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