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5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509728011829B,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陶墩村。
法定代表人:蔡如祥。
被执行人:江西龙室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57947588599,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中段(御景华城)。
法定代表人:邹俊仁。
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西龙室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3149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西龙室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76211.00元,执行费11162.00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案立案后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2021年5月21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据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共青城市老纸箱厂楼盘总证不动产(赣(2020)共青城市不动产权第0014416号、赣(2021)共青城市不动产权第0002259号),2021年11月12日本院再次委托共青城市人民法院进行查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反馈赣(2020)共青城市不动产权第0014416号、赣(2021)共青城市不动产权第0002259号,以上不动产权证为该公司楼盘总证,已办理分户登记,故无法查封;
3、2021年5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存款及其他权益;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
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除楼盘总证登记外未有其他财产线索;
5、2021年9月24日、2021年10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有新的财产线索;
6、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青农村商业银行青年创业支行贷款保证金账户(11×××22-000001)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因保证金性质无法划拨案款。
7、2021年11月17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8、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书面申请法院续封,未及时申请续封,以上查封措施到期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9、综上,本案标的876211.0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冬青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王 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 磊
书 记 员 曲铁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