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509民初6460号
原告:吴江普欣电工材料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桔园路。
投资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陶墩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吴江普欣电工材料厂(以下简称普欣材料厂)与被告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欣材料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立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普欣材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2124.7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2124.7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5年2月13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电缆电线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被告于2015年2月之前多年多次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截至2015年2月12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62164.72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立达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普欣材料厂向立达公司出售电缆电线,最后一次送货给立达公司的时间为2015年2月2日。经双方对账,截至2015年2月12日,立达公司结欠普欣材料厂货款62164.72元。
以上事实,有普欣材料厂提供的对账单以及普欣材料厂诉讼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普欣材料厂与被告立达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货款。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被告自2015年2月2日收到最后一批货物至今,无正当理由拖欠原告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2164.72元,并赔偿自2015年2月13日起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江普欣电工材料厂货款62124.72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以62124.72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5)。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1元,由被告苏州立达中远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江普欣电工材料厂。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