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03执287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7281381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777号中国人寿大厦1502,组织机构代码:31057638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4900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执行员欧扬富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