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3破申20号
申请人: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蓝田路**号。实际经营地: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81号国际会展中心10号馆D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2813816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岳林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68109900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鸿公司)以被申请人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莱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涉及多个诉讼、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将执行案件申请破产审查。2017年12月21日,本院经审查后决定将被申请人奥特莱斯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8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奥特莱斯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东鸿公司申请其破产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应驳回申请。2018年2月11日,本院就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各方意见。
本院查明:奥特莱斯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成立,住所地为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岳林东路311号(原奉化市东郊开发区岳林东路311号),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股东为宁波高琪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立巨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占出资额的2800万元、700万元)。2012年4月,宁波高琪控股有限公司与奥特莱斯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奉化梅里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3月6日,奥特莱斯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2016年7月5日,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监事。截止2017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奥特莱斯公司在本院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有8件,涉案申请执行标的近4000万元,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合计15件,涉执行标的2.4亿余元,以上合计约2.8亿余元(债务本金)。此外,本院正在审理的案件1件,涉案标的1.2亿余元。奥特莱斯公司在听证会时陈述对外负债有6亿左右,公司资产价值12亿元。2016年7月27日起,本院已陆续受理以奥特莱斯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债权人至今未获清偿。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奥特莱斯公司的住所地为宁波市奉化区东郊开发区岳林东路311号,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奥特莱斯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系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申请人奥特莱斯公司虽主张其账面尚有434套未销售房产,估值达12亿元,足以清偿债务,但该主张并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即使奥特莱斯公司的账面资产可能大于负债,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或“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的,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浙江东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奉化奥特莱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奉化广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俊
审判员江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