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城分公司、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732民初477号
原告:***,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赤城县。
被告: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经理。
被告: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南***姚庄子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与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城分公司、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当日提出撤回对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