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1625号
申请人:东方田野(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25号院2号楼12层12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姚庄子村4区17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东方田野(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东方田野(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