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4879号
原告: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山花园尚东华庭1号楼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2457429。
法定代表人:袁烨。
被告: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姚庄子村4区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5518756122。
法定代表人:彦凤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张晓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杰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4879号
原告: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山花园尚东华庭1号楼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2457429。
法定代表人:袁烨。
被告: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姚庄子村4区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5518756122。
法定代表人:彦凤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原告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张晓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