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05执保740号
申请人: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山花园尚东华庭1号楼17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4932457429。
法定代表人:袁烨。
被申请人: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姚庄子村4区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55187561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锐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