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野(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15182号
原告:***野(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25号院2号楼12层1208。
法定代表人:王建。
被告: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姚庄子村4区177号。
法定代表人:彦凤英。
原告***野(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翔天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野(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野(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野(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