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川药王山生态水泥有限公司、冀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204民初250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02月出生,陕西省蒲城县人,住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6××。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05月出生,陕西省蒲城县人,住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6××。

被告: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师院东路百合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25671222609。

法定代表人:冯小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锋,男,汉族,1974年02月出生,陕西省临渭区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民身份号码:612101××.

被告:铜川药王山生态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惠塬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074542400J。

法定代表人:*生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06月出生,陕西省白水县人,住陕西省白水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7××,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冀江,男,汉族,1981年06月出生,陕西省蒲城县人,住陕西省蒲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2128××。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培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川药王山生态水泥有限公司、冀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左拥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