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3执保88号
申请人: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谈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1156.56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了(2020)陕0103民初1300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众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1156.56元。
二、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0二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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