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7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众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冯小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温博,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明,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谈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则彭,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众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 25日以涉案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情况,已经对方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012元(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506元,由陕西四通建设商砼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2元(陕西众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5506元,由陕西众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春 丽
审 判 员 徐 振 平
审 判 员 吉 英 鸽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艺 媛
1